林业局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齐河在线 发布时间:2006/9/13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许可证申请表;
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来源证明;
3、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狩猎证。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申报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
2、持枪捕猎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使用林地许可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审批程序
1、用林地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验后审批。
林木采伐许可
申报材料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3、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其他单位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5、个人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填写《林木采伐申报表》;
2、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后审批。
调运森林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介绍信、调运货物的订货合同、销售发票或能证明货物总价值的其他证明材料;
3、属两次或多次调运的货物,应提交原《植物检疫证书》;
4、调入地有检疫要求的,应提交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检疫后核准发证。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审批程序
1、单位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森林机构提出检疫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后发证。
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许可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购货发票。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证。
经营、加工木材许可
申报材料
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
2、提供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主要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3、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4、规定提报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书;
2、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
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
3、林木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来源证明;
5、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
2、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权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繁殖材料来源证明。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许可
申报材料
1、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5、提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协议。
审批程序
1、占用或征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转报。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许可
申报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单位证明、种用证明和进口合同副本;
3、提供关于所需进口种子苗木的请示。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2、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转报。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许可证申请表;
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来源证明;
3、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狩猎证。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申报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
2、持枪捕猎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使用林地许可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审批程序
1、用林地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验后审批。
林木采伐许可
申报材料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3、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其他单位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5、个人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填写《林木采伐申报表》;
2、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后审批。
调运森林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介绍信、调运货物的订货合同、销售发票或能证明货物总价值的其他证明材料;
3、属两次或多次调运的货物,应提交原《植物检疫证书》;
4、调入地有检疫要求的,应提交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检疫后核准发证。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审批程序
1、单位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森林机构提出检疫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后发证。
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许可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购货发票。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证。
经营、加工木材许可
申报材料
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
2、提供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主要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3、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4、规定提报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书;
2、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
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
3、林木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来源证明;
5、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
2、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权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繁殖材料来源证明。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许可
申报材料
1、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5、提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协议。
审批程序
1、占用或征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转报。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许可
申报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单位证明、种用证明和进口合同副本;
3、提供关于所需进口种子苗木的请示。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2、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转报。